房屋装饰装修统一管理告知单
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和《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鞍山市政府令第10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房屋装饰装修统一管理事宜告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我处经授权代表市政府行使房屋装饰装修统一管理行政执法权,主要负责房屋违章拆扒监察、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和对装饰装修公司资质审查并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置: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窗改门、改降落地窗、楼内挖地下室、墙卧暖气或下水、破坏剪力墙、擅自将一、二层连体、主体墙掏烟道口;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申报流程
装修人必须事先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处管理四科(五楼;电话:3284518)办理装饰装修手续。单位装修人须携带单位性质证明、法人代表证、房屋产权证、装饰装修申请书面材料(包括装修方案并注明装修部位、规模等)、装修公司资质证明;个体装修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装饰装修申请书面材料(包括装修方案并注明装修部位、规模等)、装修公司资质证明。
三、违章处置
经发现或投诉(办公地点、投诉电话同上)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上述(一)至(六)项行为之一或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的,下达违章通知单,勒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同时,依据市政府规定标准给予罚款,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海城市房产管理处
2014年4月16日